《表1“互联网金融”“网络借贷”作为标题关键词的政策文件数量(单位:份)》
而相关刑事判决数量的上升与相关政策间的关系则更为复杂一些。国家对于网络借贷行业的定位应当是线上借贷信息中介,网络借贷平台本身并不具备《商业银行法》所规定的吸收存款的资格,一旦吸收存款形成“资金池”归集资金、沉淀资金,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对于融资项目真实性、资金去向、归还能力等事实进行虚构或隐瞒的则构成集资诈骗罪。由于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行为具备一定的延续性,其内部归集资金、沉淀资金的情况实际上是普遍存在的,但却因为相关监管政策不完善以及初期政策对于整个行业的积极宽松态度而没有被处理。随着政策偏好的转变,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打击力度的加大是网络借贷行业刑事判决数量上升的一个重要原因。
图表编号 | XD001887399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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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10.01 |
作者 | 李伟明 |
绘制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