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美德日三国长期护理保险的分配基础比较》

《表1 美德日三国长期护理保险的分配基础比较》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启示——基于社会福利政策分析框架》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美国是最早建立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的国家,目前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市场。长期护理保险遵循自愿参保的原则,自费购买护理保险的人成为被保险人,享受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护理费用补偿。由于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往往定价偏高,排除了一部分低收入者。另外,商保公司出于逐利动机会限制失能风险较高的人员参保,因此难以覆盖所有群体。在受益资格上,只有经过日常生活功能量表(ADLs)评估或经过持有执照的医疗保健从业人员认证有护理需求的投保人才能享受长期护理待遇。[13]德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且与法定医疗保险挂钩,只要是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必须同时参加长期护理保险,按时缴纳保费是参保人的法定义务。这一规定旨在将所有低收入者和一般收入者纳入社会性长期护理保险的覆盖范围,高收入者可在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和社会性长期护理保险之间任选其一。据2017年德国长期护理保险数据报告显示:86.7%的居民参加了长期护理社会保险,11.3%的居民参加了私人长期护理保险,全民参保率高达98%,公务员、军人和法官等则可享受免费的政府保险。[14]日本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人有两类:第一类是65岁以上的老年人,自动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第二类保险人的年龄限制在40-64岁,在这一年龄段内的参保人只有在遭遇衰老型残疾(中风、帕金森氏症、早发性阿尔茨海默氏症)等15种疾病时才有资格享受相应的护理服务(见表1)。可见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倾向于将护理资源提供给护理风险更大的老年群体。从失能等级评估来看,德国和日本都有全国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工具,评估内容除身体状况外,还包括精神状态,认知与沟通以及社会参与等方面的内容。[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