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区域环保督查制度的溢出效应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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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环境监管体系的制度变迁逻辑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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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分别表示显著性水平为10%、5%和1%。括号内为估计系数的稳健标准误,聚类在省级层面,并采用自抽样法(Bootstrap)反复抽样500次得到。

(4)对地方政府行为变化的影响。根据前述,区域环保督查制度失效的一个重要原因可能是“督政”职能缺失,导致地方政府所受监管力度不够。为进一步考察区域环保督查制度对地方政府行为的影响,我们将模型(1)中的被解释变量替换为城市污染治理项目本年完成投资额(对数值)。城市污染治理项目包括政府对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源的治理投入,可以用来表征地方政府的环保投入和环保意识。不过,如表8第(4)列所示,区域环保督查中心的设立对城市污染治理项目投资并未产生显著正向影响。可见区域环保督查制度未能有效增加地方政府的环保意识,“督政”职能尚有欠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