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浅析融资租赁公司永续债和资产证券化的会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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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融资租赁公司永续债和资产证券化的会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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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延误”原则。这一条对于实务操作最大的影响就是存在循环购买的情况下是否能满足该条件。循环购买指ABS债券各方当事人约定,在一定条件下,回收的应收租赁款不向投资者进行分配,而是用于购买新的合格的应收租赁债权“入池”,在这一情况下,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再投资而无法满足该条件。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实务操作中会在条款里约定由资产支持计划来筛选循环购买的资产和最终决定是否购买,相当于“再投资”的权利在投资方,而不是原始权益人。此外约定超过3个月不购买则循环购买结束,相关回收款进行正常分配等等,以满足过手测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