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近五年来相关制度对网络运营者管理责任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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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网络信息内容治理主体构成及其行动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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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国相关法律或法规中同时使用网络运营者、网络信息服务平台等不同概念来进行立法表述。网络运营者或网络信息服务平台是网络信息内容发布、交流和传播的关键节点和枢纽。我国《网络安全法》中所指网络运营者包括网络所有者、网络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所有者是指网络及其设施的所有权归属主体;管理者是指网络及其设施的行政管理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则指网络服务商和网络运行维护主体。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等均直接或间接地提出,网络运营者或网络服务平台在信息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用户信息发布等方面负有监管并有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义务或责任。虽然在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表述略有不同,但其所体现出的基本思想都是网络运营者与网络服务平台既有义务性又有权力性,网络运营者与服务平台除承担平台有效运行的相关管理义务外,同时也要承担行政监管职责[12]121,特别是对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职责。这一点可以从近五年来我国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对网络运营者或网络信息服务平台管理主体地位的表述中可以看出(详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