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我国城市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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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我国城市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有效性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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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A方案在《2018年我国城市营商环境评价报告》中称建立四级指标体系,但其一级指标即为城市营商环境,与其他方案平行比较去除这级指标,二、三、四级指标顺次提升一级。

各评价方案大多编制二级或三级指标(见表2),但从6家机构设计的指标层级看,仍存在以下三点不同:第一,评价指标设计层级不同,如B、C、E三个方案的评价体系设计到二级,而其余三个方案的评价体系设计到三级;第二,一级评价内容存在差异性,如F方案一级评价指标最少只有两个方面,其余大多涉及五个方面;第三,末级评价指标的数量差异较大,如E方案的指标数最少只有18个,而B方案的指标数多达148个,后者考察的指标数量是前者的8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