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显著心理痛苦组与非显著心理痛苦组失眠患者一般情况》
注:年龄和病程为非正态分布,用M(QL,QU)描述。1)两组比较,经检验,P<0.05;2)两组比较,经Mann-Whitney U检验,P<0.05
显著心理痛苦组总计114例(77.55%),心理痛苦得分为(7.19±2.15)分;非显著心理痛苦组总计33例(22.45%),心理痛苦得分为(2.12±0.65)分。两组间婚姻状况(=14.866,P=0.001)、家庭月收入(=8.000,P=0.018)、失眠病程(t=2.128,P=0.035)、家属失眠情况(=21.934,P=0.001)等方面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见表1。
图表编号 | XD001811414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
绘制时间 | 2020.04.27 |
作者 | 崔立谦、李浩、郑民缨、阮经文、何冠蘅 |
绘制单位 |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神经科广东省重大神经疾病诊治研究重点实验室国家临床重点专科重点学科、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神经科广东省重大神经疾病诊治研究重点实验室国家临床重点专科重点学科、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神经科广东省重大神经疾病诊治研究重点实验室国家临床重点专科重点学科、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针灸科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