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部分基准(标准)功能定位和人体接受致癌物风险水平》
在对人体健康考虑时,不同国家在制订场地土壤环境基准时,所选择的致癌物风险可接受水平根据各国家不同敏感人群的选择、暴露途径、场地划分等不完全相同(见表3)。美国环保局(US EPA,1996)将单一污染物或暴露途径的可接受致癌风险水平设定为10-6。澳大利亚土壤调查值也规定污染物在场地中引起的致癌风险接受水平不超过10-6作为无风险处理。西班牙,瑞典,法国等国家环保局在制订人体健康土壤筛选值时,均采用10-5作为可接受致癌风险水平;荷兰住房空间规划和环境部在制定土壤基准值时,以10-4作为可接受致癌风险。
图表编号 | XD001808399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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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6.25 |
作者 | 邱荟圆、李博、祖艳群 |
绘制单位 | 云南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云南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云南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