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事权集中与企业创新的关系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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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部权力配置与企业创新——基于权力细分的对比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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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事权集中为什么不能对研发效率产生影响,本文认为可能的解释是:研发活动本身具有很高的机会主义风险。当事权分散在子公司时,子公司有动机通过研发支出获取个人收益(黎文靖和郑曼妮,2016),代理问题在研发效率中表现为较高的研发投入产生较小的研发成果。但是由于子公司也同时存在创新激励,所以它们更可能的做法是,保证研发成果(专利)但降低研发效率。举例来说,本来一元钱的研发可以产出五角钱的成果,但子公司可能投入两元钱,在保证有五角钱成果的情况下挪用一块钱。最后导致的结果是,事权下放激励了创新成果,但是损失了研发效率。因此,对研发成果而言,事权集中的正效应还是小于负效应,但对于研发效率而言,情况可能并非如此。另外,研发效率不同于研发成果,它对资源的敏感性较低,即资源多,效率不一定高。因此,在基础研发中,事权集中的资源效应对研发效率的影响较小,这就是为什么事权集中在注重基础研发的行业中仍然不显著的原因。虽然研发效率对资源不敏感,但对治理效应非常敏感,而财权集中带来的治理效应大于事权集中带来的治理效应。如前文所述,财权集中后,母公司可以相对独立地建立一套监督系统,这个系统是对资源使用的直接监督,治理效果较高。而事权集中后,虽然能够对研发活动进行一定的监督,但是存在于研发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仍然较严重,这种信息不对称不会随着研发位置的改变而改变。因此,财权集中对研发效率的正向影响大于事权集中对研发效率的正向影响。这就是为什么财权集中对研发效率的系数显著为正,而事权集中却没有显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