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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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与企业绿色创新:“倒逼”抑或“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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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保法较为宽松且缺乏监督的情况下,国有企业作为地方政府实现政绩诉求的重要工具,更倾向于进行提升经济效益的投资活动[28],而非环保投资。反之,非国有企业更需要注重环境绩效以获得政府的支持(例如,部分自然资源的开发或使用权、项目审批等)。新环保法的实施增加了企业污染成本。因此,相对于非国有企业,新环保法对国有重污染企业绿色创新动力的加强效果更为明显。除创新动力以外,企业是否进行绿色创新还取决于创新能力。在此方面,由于政府是国有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存在预算软约束。因此,在新环保法严格执法的约束下,相对于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具有更多的资金和资源保障绿色创新。综上,可以预期新环保法的实施对国有重污染企业绿色创新水平的加强具有更显著的作用。表7第(1)列与第(2)列根据企业产权性质进行了分组检验。结果显示,Treat×After的系数在国有企业样本中显著为正,而在非国有企业样本中不显著。这表明,新环保法的实施对国有重污染企业绿色创新的促进作用更为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