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清代南康县地租、产量与农业税的关系》

《表4 清代南康县地租、产量与农业税的关系》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清代赣南的田面流动与乡村金融》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说明:本表中有些数据有些并未出现在表1~表3,是因为本表只考虑地租、产量与粮米,价格有缺者依然收入。

回到案例23的讨论中来,契中所载“共计谷田一担伍斗正”不是地租,而是产量。“载粮米一升正”即为0.01担,税率为产量的0.7%(0.01/1.5×100)。从本户契约中觅得15件有地租与税记载的“租田”数据,又觅得5件有产量与税记载的“粮田”数据,详见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