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清代南康县地租、产量与农业税的关系》
说明:本表中有些数据有些并未出现在表1~表3,是因为本表只考虑地租、产量与粮米,价格有缺者依然收入。
回到案例23的讨论中来,契中所载“共计谷田一担伍斗正”不是地租,而是产量。“载粮米一升正”即为0.01担,税率为产量的0.7%(0.01/1.5×100)。从本户契约中觅得15件有地租与税记载的“租田”数据,又觅得5件有产量与税记载的“粮田”数据,详见表4。
图表编号 | XD001792024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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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6.28 |
作者 | 曹树基 |
绘制单位 | 上海交通大学历史系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