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政府支付义务总额比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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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中财政运营补贴支出测算方法适用性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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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和《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投资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经济效益以及银行贷款意愿和评估意见等因素来确定。在PPP运作实务中,项目的资本金和债务融资的比例通常为20%~30%∶70%~80%。因此大部分PPP项目公司的债务融资比例相对较高,融资额较高,发生的财务费用也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予以扣除。因此该笔费用可以进行税前列支。但若采用21号文公式进行测算,运营期前段的财政运营补贴“前低后高”,合作期内每年偿还的建设成本固定不变,合作期内发生的财务费用则是“前高后低”。如果可行性缺口补助占项目公司收益的比重较大,很可能导致PPP项目公司在运营期前期的较长时间内大幅亏损,而后亏损逐年减少,直至运营期后期产生盈利并大幅增加。而根据《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因此一旦超过5年以上,未弥补完的剩余亏损不能在后续年度盈利中抵免所得税,这将导致PPP项目公司后期发生大额的所得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