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8 所有制类型和征管机构的异质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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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贴的低效率之谜:税收超收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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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对企业进行税收超收的动机是在征税考核压力下提高本地财税收入。虽然超收税通过财政补贴退还给企业,但由于退还具有时滞性,地方政府相当于无偿占用了企业资金,超收税与财政补贴间的“列收列支”本质上是企业向政府提供无息贷款的行为,这就要求地方政府对企业具备较高的动员能力。通常来讲,国有企业与地方政府间的关系较其他企业更为紧密,可能配合税收超收的意愿也更强。为了检验企业所有制属性对税收超收的差异化影响,表8第(1)、(2)列对国有企业样本和非国有企业样本分别进行回归,结果表明,国有企业的税收超收效应明显大于其他所有制类型企业。税收超收还需要地方政府对税收征管机构具有较强的干预能力。由于各地的国家税务局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垂直管理,而地方税务局则由地方政府负责管理,相对国家税务局而言,地方政府对地方税务局执法的干预能力更强,因此,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的税种可能较国家税务局征收税种的超收效应更强。由于样本期间内增值税一直是由国家税务局征收,营业税一直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无法通过这两个税种征管机构的变化来进行检验。考虑到企业所得税在2002年实行中央与地方分享改革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改革为国家税务局征收,并保留了地方税务局对2002年之前成立企业的征收权限。因此,表8第(3)、(4)列中,对国家税务局征收的企业所得税超收和地方税务局征收的企业所得税超收分别进行回归。结果显示,地方税务局征收企业所得税中的超收效应更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