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分类调整后基准价与资源税比较》
从基准价数值与矿产品价格比值看,采矿权基准价区域差异确实存在。例如,对于煤、铁、铜、铅、锌、金等重点矿种,各矿种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的算术平均值为4.8倍,但如剔除海南、山西等基于产业政策导向、财税收入等考虑的特殊情况后,将各矿种按品级或用途进行分类后再进行比较,差异性明显缩小,降低为3.2倍,小于资源税率4.1倍的地区差异(表2)。总体来看,剔除海南省、山西省等特殊因素,按品级或用途进行分类后的基准价数虽仍存在区域差异,但与资源税相比已处于合理区间。
图表编号 | XD001790778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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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5.15 |
作者 | 李刚、李亮、赵冠楠、刘涛、李勇 |
绘制单位 | 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中国黄金协会、中国黄金协会、中国黄金协会、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