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地区医疗服务价格的核定主体》
针对不同职业对所在地区医疗服务价格核定主体的看法,不同职业的人均认为所在地区医疗服务价格核定主体为物价管理部门的较多,且有显著性差异(χ2=70.584,P=0.000)。其中,医务工作者认为主体是物价管理部门的占77.6%,管理人员认为主体是物价管理部门的占60.7%,其他人员中认为主体是物价管理部门与医保主管部门的各占50.0%(表3)。
图表编号 | XD001779004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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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7.05 |
作者 | 王隽、冯达、廖家智、高欢、杜杏利、郑大喜、王莉燕、马泳、赵忻蕊 |
绘制单位 |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药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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