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7 医患双方对医调委工作人员调解能力的评价[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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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医患认知调查分析——以东莞市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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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双方对医调委工作人员调解能力评价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医方对医调委工作人员调解能力的评价为“较好”、“很好”的比例(41.3%)明显高于患方(32.9%)。见表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