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聚类关键词表:基于裁判文书的法学实证研究之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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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裁判文书的法学实证研究之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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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从理论上来说,实证研究作为一种独立的研究方法,其所针对的研究对象具有广泛性,即便是将其严格限定在以具有数量变化关系的法律现象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定量研究范围之内,该广泛性依然存在。(2)实证研究方法要得到发展并实现其自身价值,需要立基于习惯传统研究方法的学者对其自身的认可与接纳,进而主动对实证研究方法的研习。(1)然而,对于实证方法在本领域的适用,不同法学研究领域学者所持坚守教义学阵地之信念有所差异。(2)实证研究方法的适用最早开始于刑事司法领域,其在该领域的认可与接纳程度较高。而以民法领域为代表的其他领域学者,对于实证研究方法在本领域的适用均在一定程度上持保守态度,即便是认为实证方法对本领域研究有所裨益的学者,也认为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只能针对个别问题的、点对点的零碎研究方式,只能为法教义学提供体系建构、融合之素材,无法担负起法律体系建构与融合的任务,“扛大旗者”非教义学方法莫属。(3)故而,法学实证研究的研究领域,可能受传统研究理念的影响,在学科分布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与此同时,在当前学界推崇使用统计分析模型进行定量研究的趋势下,具有数量关系的法律现象是我国法学实证研究的重要研究对象。该类法律现象中,部分数量关系表现得较为直观,可在相关的资料信息载体中直接体现出来,研究人员可通过直接观测来实现对于数量关系的萃取与分析;另一部分数量关系,则并在资料信息载体中得以直观显现,需要研究人员投入更多的成本,并借助一定的技术方法来实现对于数量关系的抽象与提取,即对研究人员对于方法的理解及方法适用能力要求高于直观数量关系。(4)而数量关系直观程度的差异,在裁判文书之中同样客观存在。其中刑事审判结果中所体现的法定刑与宣告刑之间数量关系,即是直观数量关系的典型。对于意欲从事实证研究以及刚刚步入法学实证研究领域的学者而言,成本投入大小以及方法适用的难以程度是其开展实证研究的重要考量因素。申言之,对于裁判文书之中数量关系抽象的难易程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基于裁判文书法学实证研究所涉足的具体学科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