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日本《体育法》政策工具与体育强国建设需求的二维分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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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体育法对比研究——基于法律文本的政策工具量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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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策工具对体育强国建设需求的具体作用来看(表4、表5),资金投入政策工具在中国《体育法》中仅有一条涉及政府职能,而日本《体育法》资金投入政策工具的运用涉及到学校体育、竞技体育、体育组织、政府职能多个方面。足见日本《体育法》对体育资金投入的使用更为明确,从多个角度保障了资金投入的效果,并注重通过政府职能的作用保证资金投入的规范。体育人才培养及科技支持类政策工具在中国《体育法》、日本《体育法》中均主要涉及政府职能方面,体现两国政府对体育人才和体育科研的支持。而中国《体育法》中人才培养和科技支持两类政策工具相对于日本《体育法》,更多涉及体育组织方面,说明中国政府更加注重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对体育科研及人才培养的支持。在设施建设政策工具的运用方面,两国思路基本一致,主要通过发挥政府职能,重点对大众体育和学校体育的体育设施提供支持。信息咨询类政策工具在中国《体育法》中是缺失的,而在日本《体育法》中,信息咨询政策工具运用于政府职能,明确了日本政府应收集和运用国内外体育信息,通过信息的分析、研究与应用,为日本大众体育、竞技体育以及各体育相关主体的发展提供信息支持,这值得我国借鉴。中国《体育法》中缺失的税务优惠类政策工具在日本《体育法》中的占比虽不高,但其通过政府职能的作用发挥,可起到较好的政策指引作用,对减少体育经济主体的运营压力具有积极作用。在我国,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政策的出台在某些方面为我国体育事业发展提供了税收依据,但体育基本法中的税收引领缺位,不利于站在体育事业发展需求的高度,构建、完善税收政策体系。法规管理政策工具在中国《体育法》中涉及大众体育、学校体育、竞技体育、体育文化、体育组织、政府职能六个方面,与日本《体育法》相比,涉及内容更加广泛,体现出我国政府希望通过法规制度等方式,管理、规范体育强国建设中各方面的运行与发展,当然法规管理对各层面的需求契合并非一成不变,应随社会环境及体育发展实际的变化进行适应性调整,才能在依法治体的总体思路下,保证社会各界力量的积极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