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按照社保分管部门区分国家类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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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疫情时期我国社会保险的刚性与弹性——“费与税”的类型化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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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和收费的一个基本区别,在于其立法目的与立法价值的不同。立法价值方面,主要采用税收的制度,其立法价值在于满足基础性的社会需求,如国防、海关、交通、教育等。也即,税是国家通过强制力收取的,用于社会基础、全面与广泛的公共物品与服务的一项制度,而收费尤其是社会保险费的收取,主要立法价值在于满足保障性的、补充性的社会需求,如作为我国社保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医疗保障体系等。(1)如表1所示,以美国、英国的“贝弗利奇模式”(税收模式)与德国的“俾斯麦模式”(收费模式)为例,其区别就在于普惠性与选择性等制度价值的不同。(2)贝弗利奇模式下的制度是“普惠制”(国民待遇),制度义务主体是政府公共机构,普惠制一词代表了全面、基本与广泛等特性;俾斯麦模式下的制度为“选择制”(权利义务对等),具有较为明显的对称性、保障性与补充性等。也就是说,采用收税还是收费方式,决定了该方式下制度、模式的基本价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