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世界各国足球职业联赛治理的3种常见模式》

《表2 世界各国足球职业联赛治理的3种常见模式》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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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体育强国建设进程中职业体育赛事的功能危机与破解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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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国际体育研究中心《世界各国足球联赛与俱乐部治理模式研究报告》整理

在管办分离实施后,我国职业体育的治理仍具有一定的行政垄断色彩,在赛事的重大发展决策上多由行政部门主导,缺乏多方主体协商探讨的治理平台,导致职业体育赛事的市场与社会主体在实践中存在目标不协同、责任边界模糊、参与治理能力弱等问题[29],不能在治理改革方面体现引领作用。西方职业联盟独立运营模式具有完全商业化的优势(见表2),但需要强大的市场支持和成熟的市场经济制度支撑,结合我国现实,短期内仍需采用行业协会与职业体育联盟联合运营的模式[9]。根据国际足联的调查,几乎任何国家的职业足球联赛,均不能脱离行业协会的指导、管理与监督[30],即便是欧洲的德甲联赛和西甲联赛,也属于协会模式下的自我管理模式,即足协将对联赛的管理委托给下属协会或机构来依据联赛规章制度和决策部门(类似中国足协下属的职业联赛理事会,负责管理中超、中甲和中乙联赛)实施,联赛相关决策由该机构的会员共同投票决议。如我国的中超联赛,由足协下属的职业联赛理事会直接管理,虽在治理结构上同德甲、西甲联赛大同小异,但表现在决策机制上却是貌合形离。在德甲联赛中,联赛重大事宜由职业联赛会员大会的执委会进行投票决议,各级职业俱乐部的投票权都远远高于其他主体,充分凸显了俱乐部的主体地位(见图2)。而在中超联赛,职业联赛理事会中16个执委会委员中俱乐部仅占7个名额,且无论是关于俱乐部准入政策的规范调整[31],还是关于球员上场比赛的U23政策[32],相关决策均由中国足协下发,职业联赛理事会形同虚设。缺乏举办协商沟通、民主决策的体制机制,足协、俱乐部、政府之间目标分化使职业联盟的成立始终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职业体育赛事现代化治理格局尚未形成,不能发挥治理现代化的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