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共享模式下利益主体权责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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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客户侧分布式储能P2P共享模式运营机制及效益探讨》
在基于“互联网+”的P2P共享模式下,主要的利益主体包括提供者、消费者、第三方运营商和电网。具体权责划分如表1所示。
图表编号 | XD001715409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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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4.25 |
作者 | 刘娟、邹丹平、陈毓春、楚中建、左高、滕振山 |
绘制单位 | 南瑞集团有限公司(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南瑞研究院北京研发中心、南瑞集团有限公司(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南瑞研究院北京研发中心、南瑞集团有限公司(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南瑞研究院北京研发中心、南瑞集团有限公司(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南瑞研究院北京研发中心、南瑞集团有限公司(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南瑞研究院北京研发中心、南瑞集团有限公司(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南瑞研究院北京研发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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