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欧盟燃气轮机NOx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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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燃机电厂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对比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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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天然气主要成分为甲烷,惰性成分和杂质不超过20%。(2)如出现以下情况则排放限值为75 mg/m3:热电联产且热效率大于75%;联合循环机组发电效率大于55%;机械驱动用燃机。(3)仅适用燃用轻油的燃机。

1988年,欧盟前身欧共体制定了《大型燃烧企业指令》(Large combustion plant directive88/609/EEC),首次针对大型燃烧企业制定了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并根据燃料类型制定了排放限值。该指令于1994年和2001年进行了两次修订。目前执行的标准为《大型燃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制指令》(the limitation of emissions of certain pollutants into the air from large combustion plants 2001/80/EC)[6],该指令主要针对2000年以后新建的或改建的、装机容量超过50 MW的大型燃烧企业,其中,天然气燃气轮机组NOX排放限值为50 mg/m3、其他气态燃料和燃油机组NOx排放限值为120 mg/m3。NOx排放限值定义为烟气含氧量在15%、机组负荷在70%及以上时的排放限值,详见表3。同时,该指令规定,欧盟各成员国参考该指令标准制定本国标准,但本国标准不得低于该指令标准,当本国政府还未制定出自己的标准时则使用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