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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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炫耀性消费差异的根源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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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家庭消费、收入、净资产等数据均为家庭年度平均数据,其中家庭净资产、家庭消费性支出和家庭纯收入均采用数据提供方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对数据的处理和调整方法;CHIP指中国家庭收入调查数据库,CFPS指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库。

根据中国居民的消费特点并参考Charles(2009)对炫耀性消费的研究,本文将社交中可见性较高且能够体现社会经济地位的消费品(衣着、烟酒、汽车)作为研究对象,定义其为“可见性消费”,并作为炫耀性消费的代理变量。而且Heffetz&Ori(2011)的研究有力地解释了可见性消费作为炫耀性消费代理变量的合理性,商品的可见性越高,消费者的消费意愿就越强。另外,由于我们更关注家庭可见性消费支出比例的变化,本文在回归中对收入、消费、资产等数据均采用取对数的方法。在考虑数据完整性并剔除缺失值和极端异常值后,我们共获得CFPS2010、CFPS2012、CFPS2014和CHIP2002的样本分别为8702个、5879个、8135个和11943个。数据的描述性统计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