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不同级别产品对苯胺的限量要求》
2004年,苯胺被列入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公布的第一份优先物质清单,被归类为低致癌物[31],2008年又被归类为皮肤致敏剂。2015年,第六版欧盟风险评估报告中提到,苯胺对人体致命的最小摄入量为1 g,平均致死剂量为5~30 g,并且对68公斤成人最低致死剂量为10 g[2,32]。另外,2016年,欧盟的非政府组织———欧洲标准化消费者之声(European Association for the Co-ordination of Consumer Representation in Standardisation,ANEC)曾建议针对布或皮革制玩具在REACH法规中的致癌芳香胺清单中新增苯胺[33]。但是,目前欧盟2002/61/EC指令和REACH法规附件17,以及德国“食品与日用消费品法”禁用的22种致癌芳香胺中尚不含苯胺。
图表编号 | XD00168113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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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8.28 |
作者 | 肖远航、任可帅、王春华、桑军、王震毅、林炜 |
绘制单位 | 四川大学制革清洁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中国皮革和制鞋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大学制革清洁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中国皮革和制鞋研究院有限公司、徐州南海皮厂有限公司、四川大学制革清洁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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