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9部浙江省分章地方性法规的章节与上位法章节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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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地方特色”之检视——以浙江省设区市立法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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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法规结构而言,在47部实体法规中,包括前述10部无上位法的法规在内,共有23部法规未采用分章结构,占比49%。值得一提的是,这其中有18部均是上位法采用了分章结构而自身未采用,这些法规通过在结构上与上位法区别而极大缩减了条款数量,保留下更有针对性的具体条款,较好地体现了“地方特色”。至于其余24部采用了分章结构的法规,除9部无上位法的法规外,包括《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在内的6部法规因名称与上位法有差异故各章章名较上位法不同,再将其余9部法规的章节与其上位法的章节对比整合(见表2),不难发现有5部法规在章节名的选用与排列上与上位法几乎完全相同,1部《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虽与上位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比,章节数目变少但共有章名相同,后者仅因调整与适用范围更广而多设第四章“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与第五章“重污染天气应对”,而温州、台州、丽水三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虽与上位法存在章名的不同,但这3部法规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中所规定的责任恰好对应上位法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中的内容,而上位法第四章“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则在3部下位法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中得到体现,可见下位法对章节名仅做了修饰性变化,因而实质上这9部法规均未能根据地方实际对法规结构进行创新或仅限于“修饰性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