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法院认定外国法不能查明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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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院外国法查明的瓶颈与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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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表3可以看出,法院以当事人未能提供该外国法即直接认定无法查明的裁判文书有79份。以(2017)浙民终51号(2)裁判文书为例,二审法院以一审被告提交的有关外国法系几个法律条文不具有完整性,即认定该外国法无法查明。而实际上,外国法提供并不等同于外国法查明。二者具有不同的主体资格、工作内容、权利义务、实现目的以及法律效力。(3)外国法提供是外国法查明的基础,外国法查明依赖于外国法提供这个前提条件。因此当外国法不能或未能提供时,不能直接认定为外国法不能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