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清末民初同城治所裁并情况一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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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同城治所裁并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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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据《政府公报》1913年2月至10月相关“公文”及“通告”整理。

最后,清末以来改革地方官制是裁并同城政区治所的主要动力。筹备立宪时,就因“今日州县之上有府及直辖州,府州以上有两司及守道,司道以上有督抚,凡经五级而政事始达于政府”(3),其改革官制意在汰冗而去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时任法制局局长的宋教仁也认为,“前清分为各省府州厅县亦系承前代遗意。惟以在今日之状况论之,区域似稍广阔,等级亦颇嫌复杂。民国建设以来,已取其府州厅制废之,而只存二级制实为得宜”(4)。北京政府时期制定省制案的主要理由之一就是地方行政阶层愈多则相互钳制愈甚,行政延搁而不灵,弊端亦辗转而丛积。改革地方制度就是要废去中间层级,由县直隶于省,以省直辖各县,借收行政灵速之效。(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