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浙江、广东和四川三省裁判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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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司法与金融规制冲突——对金融借款利率上限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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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固然可以暴露问题,但不足以反映问题的全貌。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考察浙江、广东、四川三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涉及利率上限规则适用的相关案例。案例的具体检索方式为:利用“Openlaw”数据库,将案由限定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将审结时间限定在1991年8月13日至2019年3月31日,将审判地域分别限定在浙江省、广东省和四川省,将文书类型限定为“判决书”,将关键词限定为“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或“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或“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或“关于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或“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按上述检索方式,除去相同案例和无关案例后,分别得到浙江、广东和四川三省有效案例550、795、801个。本文选择浙江、广东和四川这三个省份做抽样分析,一是因为该三省是我国民间金融较为发达的省份;二是因为按上述检索方式,该三省的案件数量较多,且案件数量分布较具代表性。其中,广东省和四川省在裁判结果方面都由内部高度不统一逐渐演变为统一,代表受《金融意见》影响较大的省份;浙江省则代表《金融意见》出台前后裁判都较为统一的省份;三省内部及相互之间在裁判方式上都存在一定冲突,代表了全国各省份在相关案件审判上的现实状况。前文提到的四类裁判在三省各阶段的分布情况如表4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