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社会法团主义和国家法团主义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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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团主义视角下上海市枢纽型社会组织现状及功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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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Schmitter,1974:103-104.

“国家法团主义”和“社会法团主义”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上述制度特征的形成过程中存在的差异。这些制度特征如果主要是通过自下而上的社会团体之间竞争、联合、兼并等方式来完成,再由国家赋予合法性并实行一定的控制,就是社会法团主义;反之,是由国家自上而下主导,诱引、强制而形成时,则是国家法团主义(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