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基于辩诉交易产生的冤案比例(共1 700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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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性刑事司法错误:问题、经验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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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已指出,无辜者认罪已经成为辩诉交易制度中较为突出的问题,美国除罪释放登记中心(National Registry of Exonerations)所统计的1700例冤案中有261例通过辩诉交易定罪(见表1),占15.4%。(4)261例辩诉交易冤案中,有105例毒品犯罪,其中有58例属于轻罪,占毒品犯罪总数的55.2%。(5)另外,有7例因性侵应登记而未登记的轻罪案件,认罪率高达77.8%。与之相对,杀人、性侵、抢劫冤案中作出认罪答辩的仅分别占8.3%、7.9%、11.7%。据此可以初步得出,相较于重罪案件,轻罪案件中被告人错误认罪的比例较高。这是因为,同重罪案件相比,轻罪案件即便经过普通程序审理,刑罚也相对轻微,刑期甚至没有超过审前羁押期限。(6)可以说,轻罪案件诉讼程序本身对于被告人即是一种“惩罚”;另一方面,在美国,有学者经过实证研究发现轻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审前羁押率大约是定罪被告人的四倍[16](P.225)。处于审前羁押的被告人不仅能够通过认罪答辩快速摆脱诉讼、获得自由,还可以获得额外的刑罚优惠,这无疑对于无辜者也具有吸引力。因此,在轻罪案件中,无辜者认罪的主观动因在于通过认罪换取从轻处罚,从而快速摆脱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