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2010~2016年印尼银行业平均资本充足率》

《表6 2010~2016年印尼银行业平均资本充足率》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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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市场系统风险传染效应——来自印度尼西亚银行业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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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印尼央行官网。

印尼最早于1992年颁布《银行法》,并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多次对其进行修订。2006年印尼监管当局颁布“良好的公司治理”(Good Corporate Governance)准则,要求各商业银行遵照执行。2012年印尼央行颁布了两个条例:关于银行业经营活动及基于核心资本的分支机构网络的规定以及商业银行最小资本充足率的规定。尤其是最小资本充足率的规定,印尼央行将最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与银行资产的风险等级关联起来,规定资产风险等级为1级的银行其最低资本充足率为8%,风险等级为2级的银行其最低资本充足率为9%~10%,风险等级为3级的银行其最低资本充足率为10%~11%,风险等级为4级或5级的银行其最低资本充足率为11%~14%(1)。这两个条例的实施一方面能确保银行业的经营活动与其资本状况相匹配,另一方面能使银行业资本达到国际水平以便有更高的抗风险能力。从表6可见,2010年至2016年,印尼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不断提升,且远高于《巴塞尔协议规定Ⅲ》的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