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我国2008-2017年知识产权保护GP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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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市场化、知识产权保护与生产性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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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立法强度数值之所以相同,主要是因为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上位法一旦出台,常常要求全国各地在同一时期制定相配套的地方法规或规章制度,因此各地区在同一年段的立法强度趋于相同。

参考唐礼智等(2019)的做法,本文修正的GP指数指标包括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国际条约成员、专利损失保护、执法具体措施和专利保护期[5]。在0~1之间对GP指数这5个具体指标进行赋值,加总获取适用于我国实际发展情况的GP指数。我国2008-2017年GP指数见表1所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