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金融商品的分类:一部金融消费者保护强化法案:评韩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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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金融消费者保护强化法案:评韩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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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法》并未直接定义金融商品,而是采取列举具体商品种类的方式予以规定。该法第2条第1项规定,金融商品是指属于下列之一的商品:(1)《银行法》规定的存款和贷款;(2)《关于资本市场与金融投资业的法律》(以下简称《资本市场法》)规定的金融投资商品;(3)《保险业法》规定的保险商品;(4)《相互储蓄银行法》规定的存款和贷款;(5)《授信专门金融业法》规定的信用卡、设施租赁、延期付款销售、分期付款金融;(6)其他与(1)—(5)规定的商品类似的、由总统令确定的商品。在此基础上,韩国《金融消费者法》将前述金融商品按照功能属性,对金融商品予以了再分类,再分类的金融商品共有四个种类,具体分类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