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普通合伙人层面(GP)的税收政策》

《表2 普通合伙人层面(GP)的税收政策》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广西股权投资机构税负分析与税收优惠政策研究》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资料来源:相关资料统计汇总。

合伙制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以下称“GP”)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基金管理费和“附带收益”。当其为法人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制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其主要收入来源均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收入中的基金管理费除了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外,还需要缴纳6%的增值税及增值税附加税。如果基金的GP以有限合伙形式成立,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的规定,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GP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基金管理团队方面,管理团队自然人以有限合伙人身份从基金普通合伙人取得的分配收入,应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基金普通合伙人代扣代缴;如果管理团队自然人受雇佣于企业代其出资并投资,其从有限合伙企业所取得的分配收入,被认定为雇佣单位向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按3%~45%征收个人所得税。综上所述,合伙制基金的GP的存在形式不同,所缴纳的税种也不尽相同,基金管理人如果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由于基金管理团队自然人取得的分配收入很高,通常要按照45%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情况下税负普遍偏重。具体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