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有限合伙人(LP)层面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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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股权投资机构税负分析与税收优惠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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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相关资料统计汇总。

合伙制基金的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以下称“LP”)为法人时,其主要收入来源于为股权转让所得和权益性投资所得。同样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规定,LP在收到股权转让所得后要按照25%的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合伙制基金从目标企业获得股息收益再分配给合伙人时,其分回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关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当LP符合财税[2008]159号文规定的非居民企业的条件时,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同样,当合伙制基金的LP为合伙制企业时,LP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LP为自然人时,交纳个人所得税,但实际操作中并不统一,有三种可能:第一种是按个人所得税法列举的“个体生产、经营所得”项目,按照5%~35%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种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税;第三种作为“工资、薪金所得”按照3%~45%超额累进税率计税,非居民纳税人在无特殊情况下和居民纳税人的纳税标准一致。总之,合伙制基金的LP和GP一样,LP的存在形式不同,所缴纳的税种也不尽相同,具体可参考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