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税负情况》

《表3 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税负情况》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浅议有限合伙制在股权架构中的运用》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股权转让税制与股利分配不同,不适用穿透原则。深交所中小板曾经的“市值王”海康威视在上市前实施的股权激励采用的平台为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康普投资公司和杭州威讯投资公司),在限售股解禁时出现以下问题:投资公司减持海康威视股权获取的收益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需先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然后再由投资公司分配给激励对象个人,且个人须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发现,有限公司持股平台存在面临双重税负的明显缺陷,直接导致转让的税负率达到40%,即:转让税负率=1-(1-25%)×(1-20%)。为了突破这个困境,杭州康普投资公司和杭州威讯投资公司将注册地迁址至新疆,原因是新疆地区允许符合条件的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由于合伙企业是税收透明体,直接将增值税基分配到合伙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税目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由此,该案例的转让税负率从40%降至20%,见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