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DPU、DAP、DDP术语下的卸货义务与运输合同衔接及风险评估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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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新规对航运业务的影响及对策》
在国际贸易和航运、物流实务中,集装箱班轮、国际铁路、航空等运输方式下,承运人均负责卸货并存入场站、货场,通知提货,等待收货人提货,即托运人(卖方)签订运输合同,支付运杂费,负责在目的地卸货后交付,并承担目的地卸货费用,外贸合同和订单任选DPU、DAP、DDP其中之一都无实质区别,除非合同有相反约定;如有运输和交货到特定目的地、使用特定运输工具、特定货物及特殊卸货作业习惯等要求的,应注意在外贸合同中选用DPU、DAP、DDP是有明显区别的,否则会影响卸货,甚至产生分歧、争议及延误等纠纷。尤其是航运企业、物流公司在与托运人等签订运输合同时,应特别重视其间差异,依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条款识别客户,确定义务主体,提前告知客户,在合同约定和实际履行中妥善处理差异。DPU、DAP、DDP术语下卸货义务与运输合同衔接及风险评估的比较见表2。
图表编号 | XD001553456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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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8.20 |
作者 | 孙勇志、曲慧、王瑞亮 |
绘制单位 | 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韦立国际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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