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中国新旧标准体系之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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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国际”与谁之“标准”——欧美国际标准界定之争及对中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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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作者根据1988年《标准化法》和2017年修订的《标准化法》编制。

但是,我国2017年修订的《标准化法》在借鉴美国私人标准化体制经验的基础上对上述“政府主导、市场主体有限参与”的标准化体制进行重大市场化改革之后,上述传统国际标准观念显属不合时宜。2017年修订的《标准化法》从根本上扩大了市场主体的标准供给,确立了“政府和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新标准化体制(见表2)。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该法首次明确承认团体标准的合法性,“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供社会自愿采用。”(50)我国标准化体制的这一市场化改革,特别是团体标准的设立,实际上是借鉴了美国私人标准化的实践经验,反映了美国以私人自愿性标准为主体的市场驱动型标准化体制的基本特征。(51)除此之外,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2019年制定发布的《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鼓励社会团体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推进团体标准国际化”(52)。此项目标之实现更有赖于汲取美国推动其境内私人标准上升为国际标准的有效经验。因此,我国应当革新其建立在“政府主导、市场主体有限参与”标准化体制基础上的传统国际标准观念,及时修订相关标准化法律法规中的国际标准定义,采取美国式国际标准界定,以《TBT委员会国际标准决议》作为判断国际标准的依据。这一观念之转变也更加符合上诉机构在“美国金枪鱼案(II)”中的裁决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