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海南黎族自治州农业合作化发展情况表(年终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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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改造中的黎族社会——以黎族民众入社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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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广东省统计局编,《广东省国民经济建设八年成就1949-1957》,广东省统计局发行,1958年,第141页。

早在1953年,海南民族地区完成土改较早的崖县、陵水等地组织起一批带有社会主义萌芽性质的互助组。1954年春,中党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公布后,这两个县进一步大力发展互助组,并试办一些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4年冬至1955年春,陵水、崖县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达到110个。此时自治州内其他山区各县尚未开展互助合作运动,仅开始发展互助组。为了取得少数民族地区办合作社的经验,1954年10月自治州党委组织了两个工作组到保亭县福建乡和新兴乡搞试点,分别办起了番茅(合亩制地区)、新兴乡(宗法小农经济地区)两个农业生产合作社。毛泽东主席曾高度赞扬番茅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成功经验,并号召将其在全国推广。1955年中国共产党七届六中全会《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和毛泽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总结了我国多年来农业合作化的经验,号召各级党组织应当积极领导农业合作化运动,农业合作化运动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4]171。(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