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各地行政执法公示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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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执法公示:功能、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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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内容”是指行政执法活动的哪些具体事项需要公开公示。各个地方关于公开公示的内容也存在明显不一致。首先,公示事项不一致。有些地方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纳入公示事项之列,有些地方则否。其次,豁免公示事项裁量权过大。有些地方除了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纳入不予公开之列,还将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公开后可能危及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以及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划入不予公开的范围。裁量权如此之大极易造成公示机关任意收缩公示事项。此外,结果公示形式化导致所公示的执法信息并不能直接确定案件的性质和处理过程,主要原因在于公示裁量权过大,缺乏科学有效的裁量基准予以限制。缺乏案件公示内容的标准,容易导致公示结果信息的粗疏化,最终致使公示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