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居住建设用地占比:中国农村宅基地资源时空分布及利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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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宅基地资源时空分布及利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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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HA、MA、VA、RA分别表示宅基地面积、集镇用地面积、村庄现状用地面积和农村居民点面积[14-15,23-25];α、β分别表示集镇居住建设用地占比、村庄居住建设用地占比。参照《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和《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以及1993年来各省(自治区、市)相继颁布的相关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等,确定全国和各省(自治区、市)集镇居住建设用地占比、村庄居住建设用地占比。具体:1)除上海、青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省、市)外,全国其他省(自治区、市)相应文件规定的中心集镇、一般集镇、中心村居住建设用地占比均参考了全国统一标准,区间设置一致;2)青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省)缺少相应管理规定,所以参照全国统一标准;3)上海市参照《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居住建设用地占比设定为33%~43%[26]。因此,除上海市外,全国及其他省(自治区、市)居住建设用地占比规划设定如表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