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套路贷”犯罪模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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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案件定罪困境与解决路径研究——以犯罪客体为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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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所列的4种“套路”模式,都会存在基本的分工,有人负责寻找“猎物”,有人负责“引荐”,有人负责“平账”等,这些行为能不能成立共同犯罪?比如,在S市B法院审理的瞿某某3人诈骗的案件中,此种“套路”属于中介模式的一种,范某某本想借3万元,却被诱骗签下12万元借款,范某某无力偿还,被告人将其引荐给另一名行为人应某某可以“平账”,应某某采取上述同样的方式让范某某签下15万元的借款。那么对于进行“平账”的上下公司之间、上下人员之间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目前在司法实践界存有不同的声音,有的认为,“平账”公司之间及其人员之间仅是“平账”的行为而没有共同的直接故意,双方的犯罪故意是单独的而不是共同的;有的则持相反的观点,认为“平账”公司之间、人员之间是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的,他们之间有明确的分工,应当以共同犯罪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