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国内主要债券市场有关董监高签字与责任认定的规则比较》

《表1 国内主要债券市场有关董监高签字与责任认定的规则比较》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证券发行董监高签字制度立法论——以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文件为切入点》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发改委的企业债虽然同样受《证券法》的约束,也同样要求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作出确保信息披露“无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声明,但并未要求董监高个人在发行文件中签字。经询熟悉企业债业务的券商和律师,制定上述规定是因为发改委认为《证券法》第69条的效力是优先于部门规章的,可以作为对董监高追责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