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国内主要债券市场有关董监高签字与责任认定的规则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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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董监高签字制度立法论——以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文件为切入点》
发改委的企业债虽然同样受《证券法》的约束,也同样要求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作出确保信息披露“无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声明,但并未要求董监高个人在发行文件中签字。经询熟悉企业债业务的券商和律师,制定上述规定是因为发改委认为《证券法》第69条的效力是优先于部门规章的,可以作为对董监高追责的依据。
图表编号 | XD001491618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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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5.10 |
作者 | 贺锐骁 |
绘制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