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养老模式的分类(基于主体的分类)》
但是随着现代社会服务业的发展,养老服务提供逐渐成为一个独立的工种、行业。养老经济资源提供主体与养老服务提供主体的分离成为一种常见现象,即“养老资源提供者”与“养老职能承担者”分离。比如,由老年人自己或家庭成员出钱,请保姆、服务工等为老年人提供各种家政服务和聊天解闷等心理慰藉服务;再如,由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社会专业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保健服务。而从一般意义上,养老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养老经济资源的供给者,均可以分为老人自己、家庭成员、其他社会成员三类。这样,就可以形成九种组合方式(如表1)。其中,Ⅰ、Ⅴ、Ⅸ三种方式是传统上、狭义的自我养老、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而其他形式则是这三种方式的扩展。
图表编号 | XD001491319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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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7.01 |
作者 | 王军永、吴剑、丁岚、金佳琪、刘霞 |
绘制单位 | 江西中医药大学、江西中医药大学、江西中医药大学、江西中医药大学、江西中医药大学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