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中美税法行政模式对比》

《表6 中美税法行政模式对比》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税法行政解释的法理省思、实践检视与完善进路》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对于税法行政解释的审查,应建立内部和外部的控制机制,根据美国相关经验,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是我国税法领域实际上奉行“函令行政”,[21]现阶段税务机关需要实现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见表6),从收入导向性向发展导向型转变。[22]建立自由裁量权内部规制标准,对法律、法规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的部分进行梳理、分类和制定指导标准,从源头减少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可能,使纳税人利益受到损害的风险降低。二是以理性为核心的程序建设,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解释有关税法行政解释的酌情依据、法律依据和其余各种因素。程序是规制权力的利器,只有将税法行政解释的权力纳入程序之中,增加纳税人参与度,才能实现税法行政解释的有效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