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中美税法行政模式对比》
对于税法行政解释的审查,应建立内部和外部的控制机制,根据美国相关经验,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是我国税法领域实际上奉行“函令行政”,[21]现阶段税务机关需要实现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见表6),从收入导向性向发展导向型转变。[22]建立自由裁量权内部规制标准,对法律、法规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的部分进行梳理、分类和制定指导标准,从源头减少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可能,使纳税人利益受到损害的风险降低。二是以理性为核心的程序建设,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解释有关税法行政解释的酌情依据、法律依据和其余各种因素。程序是规制权力的利器,只有将税法行政解释的权力纳入程序之中,增加纳税人参与度,才能实现税法行政解释的有效规制。
图表编号 | XD00147048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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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8.10.15 |
作者 | 郝志斌、高颖 |
绘制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