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主体C简化的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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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安排准则的理论与实践分析及国际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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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在本例中,合营安排通过设立单独主体达成,单独主体的法律形式没有把资产的权利和负债的义务授予合营方,因此根据单独主体的法律形式进行初步判断,该项合营安排有可能是合营企业。然而根据A公司、B公司及主体C之间的协议做进一步分析,A公司和B公司仍对主体C的相关资产享有权利并对相关负债承担义务,独立主体的资产和负债明显没有同合营方的资产负债分隔开来,因此,该项合营安排最终应该被确认为共同经营。《公司法》规定,公司以其全部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本例中单独主体的法律形式与合同条款内容相冲突的情况在我国极少发生。就此而论,当一项合营安排按照《公司法》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时,如果没有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表明合营方对该安排中的相关资产和负债分别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该项合营安排即可分类为合营企业。此处假设表2是主体C简化的资产负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