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明代徽州“中人”报酬类型一览》

《表3 明代徽州“中人”报酬类型一览》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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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徽州契约文书所见“中人”报酬——兼与清代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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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安徽省博物院藏《程氏置产簿》

综合以上明代徽州“中人”中资及清代徽州“中人”中资的若干分析以及对整理数据的详细梳理,可以看出:在明代给付“中人”中资时并不一定要按照一个百分比来计算出报酬应该给予多少,而是带有更多的主观性,如个人情感、亲疏关系、中人的经济状况都会影响中资给付的多少。清代以后,中资给付逐渐形成一种定例,有一个大家约定俗成的比例。及至清代中后期,甚至国家对参与交易的“中人”中资作出详细的规定。这些变化应与土地交易市场的进一步成熟有关,随着交易的频繁与市场的成熟,不论是国家还是社会对于土地的买卖交易等相关的因素都需要制定出一种规则,以便维护交易中应有的秩序。同时,中人的参与作为土地交易必不可少的一环,其中资支付规制的形成与完善,反过来也有利于明清传统社会土地的自由交易,加速土地的频繁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