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明代徽州“中人”中资五分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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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徽州契约文书所见“中人”报酬——兼与清代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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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安徽省博物院藏《程氏置产簿》

明代徽州中资由哪一方来支付呢?在《彰祐公置业簿》中有这样一份誊契:崇祯七年十二月十二,立卖契人洪以一十五两二钱,将承祖土地卖与洪公祐名下为业,契尾写道“五年之内倘若取赎,契内价银、中用、过税、酒资等件一概算还”[7]宋元明编.卷十,11。囿于资料,我们仅能看到上述一条明代中资支付的详细记录,但民间习惯具有继承性与延续性,从拙作《清代徽州契约文书所见中人报酬》一文得到的详尽的清代中资支付情况(2),以及上述契约中出现的“算还”两字来看,明代徽州中资可能也是由受买(典/押/当)人先支付,若日后出卖(典/押/当)人遵守立契时限约定,按时取赎,那么中资就确定由受买(典/押/当)人支付;若出卖(典/押/当)人未遵守契约时限约定,就要“还”中资。也即是说如果出卖人(典/押/当)违反了契约约定,中资就由出卖(典/押/当)人认;如果出卖人(典/押/当)人遵守契约约定,中资一般由受买(典/押/当)人认。当然,上述结论仅能作为一种参考与推论,更为确切详尽的结论,还要等待资料的进一步发现与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