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韩日核能监管信息交换会议取得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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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韩核能合作与韩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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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金钟善、徐智英、郝思:《东北亚核安全技术国际合作方案》,2012,第93页。

1985年12月,韩日两国以《韩日科技合作协定》为基础,为和平利用核能开始展开合作。1990年5月,韩日两国政府签署了《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备忘录》并开展合作。两国于2010年12月20日签署了《韩国政府和日本政府核能和平利用合作协定》,该协定于2012年1月21日开始生效(1)。该协定不包括核物质、核能相关材料、敏感技术转让等内容,签署协定的目的是以核安全早期联络网、安全监管、防灾技术等与安全相关的事项为中心,促进包括人才交流及培养等方面的密切合作(1)。另外,韩日两国从1999年开始举行韩日原子能磋商会(以下简称“韩日磋商会”)。韩日磋商会是韩日双边会议,是由韩国外交通商部国际经济局长和日本外务省的裁军非扩散科学部长主持召开的局长级会议,旨在加强韩日两国政府在和平利用核能方面的合作,迄今共召开了9次会议,2008年之后中断召开。在会议中断之前,主要议题为介绍两国的核能政策和核能合作现状,并讨论核能相关的损害赔偿制度、日本的核燃料周期政策、放射性废弃物转移等问题(2)。此外,为加强两国在核安全领域的实质性合作,还召开了韩日核安全会议。该会议由韩国的教育科技部主管,到2006年为止共召开了10次。另外,为加强在核能发电以及核安全领域的合作,从2005年至今,双方多次召开韩日核安全监管信息交换会。该会议的主要成果如表5所示。同时,根据福岛核事故发生后的2011年5月签署的《中日韩共同宣言》,当发生核事故时,三国之间要进行信息交换,共享核安全信息,此时韩日就“韩日核安全合作周期”达成了协议,这一点值得我们关注。这是为了加强平时的信息交换以及发生紧急情况时进行事先通报、派遣专家,加强韩日两国之间的沟通等。同时,定期举行核安全高层会谈,并正式公开交换信息的渠道,增进安全领域专家之间的交流,开展共同研究等,都是韩日核能合作方面取得的成果(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