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基准回归结果:“2+26”城市治霾方案效果评估:以山东省为案例的研究》

《表3 基准回归结果:“2+26”城市治霾方案效果评估:以山东省为案例的研究》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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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城市治霾方案效果评估:以山东省为案例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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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括号内为以城市为聚类的聚类稳健标准误。(2)*、**和***分别表示10%、5%和1%的显著性水平。常数项略去。表内数据是作者基于Stata软件估计获得。

首先进行全样本基准回归,回归结果报告在表3中。表3中第(1)列为既不含地区固定效应,也不含时间固定效应时的结果;第(2)列和第(3)列分别为仅加入地区固定效应或时间固定效应的结果;第(4)列为包含上述两种效应时的结果;第(5)列则是在控制住地区固定效应和时间固定效应的基础上,加入了时间趋势项的一次项时的结果。did回归系数代表政策的净效应。从表3第(1)~(5)列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无论是否加入地区固定效应、时间固定效应或时间趋势项,did回归系数至少在10%的显著水平下显著为负,说明“2+26”城市治霾方案的实施显著改善了空气质量。特别是在控制住时间固定效应后,回归系数的显著性提高,通过了5%的显著性水平检验。在同时控制住上述所有效应后,表3第(5)列中did回归系数值约为-4.7,表明治霾方案的实施使得实验组7城市AQI指数平均下降4.7左右。结合前文表1给出实验组城市在治霾方案实施后AQI指数平均下降15.0,可以推知实施治霾方案的贡献率约为31.3%(4.7/15.0),即在控制住天气效应、城市固定效应、时间固定效应以及时间趋势项后,“2+26”城市治霾方案的实施解释了大约31.3%的AQI的变动,效果显著。